【問】
第四節的得罪人,回轉就得饒恕,他是否也需要付上代價?【簡答】
路加福音 17:1-4 可以連在一起看,焦點是不要使人犯罪。vv. 1-2 說明了我們無可避免地會使人跌倒(犯罪),但叫人跌倒是有禍的,需要被赦免。緊接著就是犯罪(得罪人者)者需要請求饒恕。回到原問題,路加福音的教導,是「你總要饒恕他」。
快速提一下,聖經中饒恕的首先發起者是神自己。透過神的憐憫,饒恕了得罪祂的我們,免去我們因為得罪神所要付上的代價,這叫恩典。而和好,成了饒恕的果子;饒恕並非只是為了和好的手段。
所以人與人之間的饒恕,不管是在馬太福音 Matt 15:15-20 的私下指正得罪你的弟兄、接著馬太福音 Matt 15:21-35 要饒恕得罪我的弟兄 70 個 7 次(或譯 77 次)及附帶的比喻、馬可福音 11:24-26 因禱告而衍申的饒恕教導、連帶路加福音 Luke 17:1-4 這裡的教導,都強調饒恕的重要。
聖經中人與人之間的饒恕,我們可以看到,是源自於從神來得饒恕。而神的饒恕,是無條件的赦免,是恩典的展現,但必需記得,這無價的恩典背是有人付上代價,耶穌(神自己)付上了一切。
人與人之間的饒恕,也需要有人付上代價。所以問題便是:得罪人者回轉,被得罪者饒恕,誰付上了代價?
就我目前認識,聖經似乎沒有很明確地強調誰該付代價。若是得罪人,代表著造成別人受傷、損失、或是任何方面的失去,可以想像是被得罪者需要付出得更多。而聖經強調的赦免即是效法神,那麼,可以想像的,饒恕人的需要付上較大的代價。
這並不是說犯罪或是得罪人者,不用承受後果。在摩西五經,或者現代的法律條文,仍有許多賠償辦法,需要執行,也不用天真地以為沒有後果。只是在聖經律法或者法律上沒有規範到的,所謂的道義責任,或者因理虧或者罪咎感所被期待付出的回饋或補償,按聖經的原則,是不能視為理所當然要求別人付上的。畢竟,饒恕本身包含憐閔與恩典,若是對方需要付上對等的代價,那其實就成了交易或者交換,就離了饒恕的本質了。
參考資料:【長答】饒恕一定是要和好恢復關係嗎?(馬可福音 11:26 節的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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