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問】
- 馬太5:17-19論律法的重要不會消逝,不能忽略。馬太5:38論報復,5:43恨敵人。又對律法有新的註解。到底要律法是不是絕對的?還是是可以依時代的情勢改變?
- 我的困擾是最近也在讀利未、民數和申命記。覺得舊約和新約的神好像是兩種不同的ecosystems
【超簡答】
- 律法不是單就字面上絶對不變的。
- 律法的原則與標準不會因著時代的情勢而改變。但因著時代的不同,在判斷與實踐上需要留意。
- 馬太 5:38 & 5:43 在論報復與恨敵人的事上,強調的不是外在罪的行為,而是人內在本質上的問題(NIV 釋作 sinful nature)。並不是要改變律法是是否違法或是認定犯罪行為的標準。
【簡答】
耶穌在提及律法時,它的概念是指摩西五經(即創出利民申),雖然猶太人後還有很多口述傳統規範,這我們就不討論了。基督徒往往會認為只要讀新約就好,而且覺得新約和舊約的神不是同一位神。先強調一個對聖經的概念:
聖經是在陳述一個神的救贖,而這個救贖歴史對於神的啟示是漸近的,對神的認識也是漸近。
然後來看利未記、民數記、申命記當中對律法的記載。可以用簡單的拆解,把律法拆解成三類:敬拜儀式類(ceremonial law)、道德層次類(moral law)、及審判民事刑事類(judicial law)。這種分法有助於我們思想這些律法如何套用到現代情境。學者們對於舊約律法要否要遵行及是否維持標準有不同意見,特別是倫理學在應用上最麻煩。
我個人的立場,總原則是相信律法的標準與原則仍在,且我個人會努力尊守,但很需要情境化,且不輕易地就只看字面的意思。也就是說,因為耶穌說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(Matt 5:18),且祂來是要成全律法(Matt 5:17),所以我個人會持守律法不變的這個原則。一般而言,實際應用比較像是這個樣子:
- 認識一個律法(或是條文)。
- 分辨它是命令(command 就是一定要做)、禁令(prohibition 就是不可做)、還是描述情境(description)。
- 區分是描述罪,還是描述潔淨(不潔淨不代表有罪)。
- 有沒有跟其他的律法抵觸或衝突,一定要找出來。
- 有沒有較新的(例利未記跟創世記比,新約跟舊約比),特別是新約有沒有再增加什麼描述。
- 研讀情境。詮釋它是原則、例外、或是某些附加狀況。
- 憑著我當時對神的認識與信心,把它實踐出來。
其實耶穌說他來是「成全」律法這點很重要。因為人(特別是我本人)是很難守律法的,律法的本意是叫人知罪(Rom 3:20),讓人看見自己不僅達不到神的要求,甚至是根本也不想去遵行,因此被聖靈光照看見我們自己個人的罪與問題。同時,因著耶穌基督我們如下在恩典之下(Rom 6:14),罪不能做我們的主,我們可以在不被定罪的狀況下(Rom 8:1)依靠內住在我們裡面聖靈的幫助去活出、實踐、遵行律法,使我們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(Ephe 4:1)。當神改變我們內在,我們心意更而變化,在成聖的路上完全,更可以在外在上活出不一樣的生命(Rom 12:1-2; Col 3:10; Ephe 4:2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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