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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簡答】馬太福音 5:31-32 的休妻與現代的離婚問題

【問】

馬太5:32 只 是 我 告 訴 你 們 , 凡 休 妻 的 ,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, 就 是 叫 他 作 淫 婦 了 ; 人 若 娶 這 被 休 的 婦 人 ,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。 Q1:被休的太太好像受到3次受傷:(1)自己沒有犯姦淫,卻被丈夫休了(煮飯難吃?!當時的猶太社會,好像什麼原因都可以休妻)。(2)太太沒犯姦淫,被休後竟然等成「淫婦」!(3)若有機會再婚,又會連累新任丈夫,叫他成為犯姦淫的人。Q2: 按當時的時代背景,是這樣解釋32節嗎?Q3: 32節如何應用在我們今天對離婚的看法呢?

【簡答】

Ans 1: 我無法判斷這女子是否受傷 3 次。但是人可以休妻,決定權在男性不女性,並不是摩西五經寫下來或規定的,而是當時原本的文化情境。

Ans 2: 耶穌反倒是提高休妻的難度,強週必須是犯姦淫才能休妻,這是一種重申婚姻價值的實踐。而 5:32 是寫給男人的,是男人使被休的女子犯姦淫,注意那個「叫」,強調女人是被迫的,主要用意不是定女人的罪。

Ans 3: 這個問題相當複雜。神學生們報告可能會寫,但我沒有看過哪個傳道人把它寫下。我個人是站在基督徒因姦淫或另一伴遺棄是可以請求離婚的立場。但我想強調一點,另一伴出軌,受傷害的另一伴是有權選擇離婚的。基督徒過度強調要饒恕或等候另一伴回頭,沒有比較符合聖經。若受傷害的人決定原諒或等候回頭,他/她必須出於自由意志的決定,那是個權利,旁人不該也無權用較屬靈、要愛主、要對神有信心等概念或扣帽子定罪的方式來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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